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派遣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别忘规避法律风险
发布者:chuge-admin 发布时间:2014/11/19 15:31:14 阅读:3211

2011年1月份,小李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从事电工工作,合同终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。但是,2011年的7月末,该派遣公司却以“不胜任本岗工作”为由,单方面解除和小李的劳动合同。
  派遣公司称,小李是2011年1月份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,因为他不胜任用工单位所指派的岗位工作,一直发放待岗工资,并于2011年3月底被退回派遣公司。2011年4月,派遣公司联系小李,其本人也不来公司报到。在给其开3个月待岗工资后,2011年7月又联系小李,他也不到派遣公司来。在告知公司准备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后,小李在电话中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。2011年7月,派遣公司与小李解除了劳动关系。
  小李与该派遣劳务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,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仅干了三个月的活儿,就被以不能胜任为由被退回派遣公司。之后,派遣公司没有对他进行相关培训,也一直没有再派遣小李到其他单位上班,一直待岗在家。期间,一直给小李开待岗工资。2011年7月,在劳动者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关系,并在终止(解除)劳动合同证明书中伪造了小李的签名。
  初航在调解过程中明确指出,派遣公司的做法,已经违法了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第58条、第65条及87条相关法律规定,侵权意图明显:一是不与劳动者协商,就单方面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,甚至伪造当事人假签名;二是不为小李缴纳养老保险,明显违规;三是根据法条规定,劳动者不胜任本岗工作一要培训、二要转岗,而该公司根本没有做到。如果派遣公司执意解除合同,并不给劳动者相关经济赔偿,中心将代表小李走法律程序。
  此后,派遣公司派人协调此事,劳资双方开始面谈,但因赔偿数额问题没有达成一致。小李向用人单位提出1.5万元的补偿金(包括工资和未缴纳的社保),用人单位只同意出1万元,双方僵持不下。双方本着都退一步的原则,于2012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:双方解除劳动关系,派遣公司支付小李12000元经济补偿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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